1、 各系、所、實驗室內的化學試劑應設專人管理,作好各類化學試劑的入庫、出庫、復核和交接手續,建立領用化學試劑登記制度。
2、各管理員對其保管的化學試劑負直接責任,經常查看,遇到自己不能解決的問題及時向上級領導和有關部門反應,是問題盡快得到解決。
3、使用易燃液體、易燃固體的各實驗室,必須遠離火種,避免高溫環境,禁止在實驗室內吸煙,必須常備有效和相應的滅火器材。
4、 不得將各種壓力氣瓶靠近熱源,外表的漆色標志要求保持完好,專瓶專用,不得是子私自采購和改裝它種氣體使用,使用時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,禁止學生獨立操作,并定期進行安全檢查。
5、 對氧化性試劑按分類儲存,能形成爆炸混合物的氧化劑不準和其它種類的試劑共同出儲存,不同品種的氧化劑應隔離存放,嚴禁混入有機可燃物。
6、 劇毒試劑和有爆炸危險的試劑,要設置專室、專柜、指定專人,雙人雙鎖妥善管理,使用人須經主管負責人簽字批準方可領取,用多少領多少,并作好詳細領用登記。
7、 進實驗室的學生,應遵守實驗室化學試劑管理制度,不得擅自使用和借出他人使用,不得在實驗室內進食、喝水、吸煙,愛護室內公共衛生。
8、 嚴格實驗室廢物的處理,嚴禁將腐蝕物或有害有毒物質倒進水槽及排水管道。
9、 各實驗室應設置收集化學廢棄物的容器,并注明標識,嚴密封閉,統一處理,以減少對實驗室的危害和對環境的污染。
10、自購化學試劑的各個實驗室請認準銷售商家,除對廠牌、規格予以注意外,也要對生產年限、批號等其它條件予以重視。
11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4號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》已于2002年3月15日實行,各部門應嚴格參章執行,凡違反該條例的人員依法承擔一切責任。
(陳家麗) 2004年5月